上海颖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"本公司")提供商务车、中巴车、大巴车等车型的带驾租赁服务,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:企业班车通勤、会议会展用车、机场接送、旅游包车、婚庆用车、跨城包车、活动赛事用车等。
1. 客户可通过电话(133-7002-5039)、微信或在线表单提交用车需求,需提供:用车日期和时间、起止地点、乘车人数、车型偏好及特殊要求。
2. 本公司收到需求后出具书面报价单或电子合同,客户书面确认(含微信/邮件确认)后订单生效。
3. 建议至少提前24小时预订。临时用车视车辆及驾驶员调度情况安排,本公司不保证临时订单一定可满足。
4. 订单生效后如需变更时间、路线、车型等,客户应在用车前4小时通知,本公司将尽力协调。变更导致的费用增减另行计算。
1. 租车费用一般包括:车辆租金、驾驶员服务费、燃油费、过路费、停车费等,具体构成以报价单或合同约定为准。
2. 超时费:超出约定用车时间,按车型每小时收取超时费,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。
3. 超里程费:超出约定行驶里程,按车型每公里收取超里程费。
4. 支付方式:银行转账、微信支付、支付宝、对公转账。新客户需预付不低于总费用50%的预订金,企业长期合作客户可月结。
5. 发票:行程结束后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(一般纳税人),发票内容为"汽车租赁服务费"。
1. 用车前48小时以上取消:全额退还预订金。
2. 用车前24-48小时取消:退还预订金的70%。
3. 用车前12-24小时取消:退还预订金的50%。
4. 用车前12小时内取消:预订金不予退还。
5. 因不可抗力(自然灾害、政府管制、重大疫情等)导致订单无法履行的,双方协商退款或延期,互不承担违约责任。
1. 本公司所有运营车辆均已购买交强险、商业第三者责任险(不低于100万元)、车辆损失险、车上人员责任险。
2. 车辆使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,驾驶员应立即报警并通知本公司。保险理赔范围内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,超出保险赔付范围的部分,根据事故责任划分:因驾驶员过错导致的,由本公司承担;因第三方责任导致的,本公司协助客户追偿。
3. 因客户要求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(如超速、闯红灯、违停等)导致的罚款、扣分及事故损失,由客户承担。
4. 建议客户自行购买人身意外险或旅行保险以获得更全面的保障。
1. 本公司所有驾驶员均持有效机动车驾驶证(相应准驾车型),通过背景审查和安全驾驶培训。
2. 驾驶员应遵守交通法规、保持车辆整洁、着装规范、礼貌服务、不疲劳驾驶、不饮酒驾车。
3. 客户不得要求驾驶员超载、超速或在禁停区域停车。驾驶员有权拒绝违反交通法规的要求。
4. 连续用车超过4小时的,驾驶员享有法定的休息时间。
1. 客户应如实告知用车人数、行李数量、行程路线及特殊需求,因信息不实导致的车辆不匹配、行程延误等,本公司不承担责任。
2. 车内禁止吸烟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、违禁品,禁止从事违法活动。
3. 因客户原因造成的车内设施损坏、严重污损(如呕吐、饮料泼洒等),由客户承担清洁费或维修费。
4. 客户需按时到达约定上车地点。因客户迟到造成的等候时间计入用车时间。免费等候时间为30分钟(机场接机为航班实际到达后60分钟)。
1. 确保车辆车况良好、证照齐全(行驶证、营运资质等)、保险有效、定期保养。
2. 确保驾驶员持有效驾驶证、熟悉路况、按规定着装、准时到达。
3. 因车辆机械故障导致无法继续行程的,本公司负责在2小时内协调替换同等级或更高等级车辆。如无法协调,退还剩余行程费用并协助客户安排替代交通。
4. 因本公司原因(车辆故障未提前告知、驾驶员无故迟到超过30分钟等)导致订单无法履行的,全额退款并赔偿订单金额的20%作为违约金。
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,本公司有权单方终止服务且不退还已付费用:(1) 客户要求从事违法活动;(2) 乘客有严重不文明行为且劝阻无效;(3) 天气、路况等条件危及人身安全;(4) 客户严重违反本服务条款且未在合理期限内纠正。
1. 本服务条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(不包括香港、澳门、台湾地区法律)。
2. 双方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;协商不成的,任何一方可向本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3. 本服务条款任何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的,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。